合肥机电学校章程
(2016年2月25日合肥机电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2019年4月25日合肥机电学校理事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校法律地位,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护举办者(出资人)、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合肥机电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合肥新明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举办的从事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培养职业技能型人才为办学目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教育基本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五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即业务主管单位为合肥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为合肥市民政局。
第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年度检查。
第七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合肥市经开区紫蓬路215号。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合肥新明投资有限公司 。
第九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订学校章程;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了解学校的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四)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伍佰万 元;出资者: 合肥新明投资有限公司 ,金额: 伍佰万 元。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普通中专。具体内容如下:
(一)学校类型:中等职业学校。
(二)办学形式:全日制、寄宿制。
(三)办学规模:3000人(学生)。
(四)招生范围:主要面向安徽省地区招生。
(五)招生对象:初中毕业生。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由5人组成。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代表、校长、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组成。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和由校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校长及学校财务负责人;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第十八条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由理事会参照有关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聘任,身体应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年龄适当放宽。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设监事1 名。负责对理事会成员及学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校长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张明伦。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者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主要来源:
(一)公司投入
(二)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收入;
(三)自筹资金;
(四)银行贷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年度净收益)中提取一定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设备的添置、更新。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簿和各类财务账目,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具实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中介组织进行财务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召开理事会会议,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分别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本单位必须妥善安置教职工和在校学生。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制订,经学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核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