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学校校内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8 浏览次数:11723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管学校:
现印发《合肥市学校校内资助管理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学校校内资助管理,落实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含幼儿,下同)资助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 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 〔2010〕356 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教秘〔2009〕386 号)和省教 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皖教秘 基〔2012〕9 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资助资金是指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者奖励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的专项资金。学校事业收入主要包括学费、杂费和住宿费等收入。
第三条 校内资助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坚持“足额提取、先收后支、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比例从事业收入中及时、足额提 取校内资助资金,专项用于学生资助工作。提取比例分别为:中等职业学校不低于 5%,普通高级中学不低于 3%,幼儿园不低于3%。
第五条 校内资助资金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按实际取得事业收入足额提取。学校应当设立“校内资助”辅助账,详细登记收支情况。
第六条 校内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已享受国家资助但交纳学费仍有困难的贫困生减免学费;
(二)资助没有享受国家资助的较贫困学生;
(三)残疾、孤儿学生免学费、免书本费或者发放生活补助;
(四)遇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者患重大疾病的学生发放困难补助;
(五)勤工助学学生发放补助;
(六)寄宿制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生活用品补助;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发放奖学金。
第七条 实施校内资助,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程序。所有属于校内资助范围的资金支出,都必须由学校资助部门启动或者初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履行审批、发放手续。属于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的,必须由在籍在校学生递交申请后方可核发;涉及学费、书本费减免的,必须坚持“先收后支”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助资金获批后,资助金额较小的(1000 元及以下),由受助学生本人或者其家长签字领取;资助金额较大的(1000 元以上),原则上通过银行卡发放。校内资助资金不得 由其他人代领。
第八条 校内资助资金按学期发放,全年的校内资助资金应 当在当年 11 月底前发放完毕。
第九条 学校应当严格界定学生工作经费支出和校内资助 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差旅费、伙食费、文体活动及其用品购置 费、旅游等活动经费抵作校内资助,不得将用于学生管理方面的 经费充抵校内资助资金支出。
第十条 学校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校内资 助档案材料,分年度建立健全校内资助档案。校内资助档案应当 与财务报表账目一致。校内资助档案材料应当包括校内事业收入明细、校内资助支 出明细及支出证明材料,具体目录如下:
1.年度财务预算批件;
2.校内资助实施方案;
3.事业收入总账;
4.校内资助收支辅助账;
5.校内资助支出证明材料:(1)校内资助项目财务凭证;(2)学生申请表;(3)学生困难情况证明材料;(4)资金签领凭证及其他票据。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分别制定减、 免、奖、助等反映本校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校内资助实施方案, 其中应当包含学费减免、奖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各项校 内资助资金的管理制度。学校制定的校内资助实施方案应当及时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校 内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教育系统各类高中阶段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幼儿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本办法施行前市教育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合肥市教育局办
201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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