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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示范中等职业学校

(招生代码:中专3042)

合肥机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合肥机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3-30 浏览次数:10381

合肥机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合肥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教[2010]4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 成立学校三级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了由学校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财务部、招生办、就业办、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了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由教务处主要负责人任资助管理办公室主任。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已在规定的时间内成立,其成员名单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二、 准确把握相关政策

(一)  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

1、 资助范围:凡在我校就读并取得全日制学籍的一、二年级农村学生(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资助期限为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2、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对于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具体认定时要参照合肥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独生子女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城市家庭困难学生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建档立卡学生的认定:

凡持有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建档立卡手册的学生,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及校内资助的评选。

4、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并按受助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核发,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2、8两个月不发放。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银行按学期将补助金打入学生银行卡。

5、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学生申请—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公示—上报。

6、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

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农村户籍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递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

(2)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递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家庭困难证明材料。

(3)认定评议小组收集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等相关证明材料,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后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在校内显著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教秘[2007]564号文件和市、县要求报送各项统计信息。

(4)因各种原因辍学、休学、停学的学生,不享受国家助学金,学校必须及时报上级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停发其国家助学金。

(5)学校要将每位受助学生的身份证明资料整理后上报教育局,由教育局统一办理银行卡,并按月将助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中。为学生办理银行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6)学校要建立受助学生个人台账,将学生申请表、户籍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助学金发放及变更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记录在案,建档备查。

(二)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

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学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免除学费。第三年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人数按在校生的15%比例确定。

1.认定原则与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前为农村户籍,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认定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即享受免学费待遇。

学校应在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时及时组织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在组织认定工作时,可参照以下标准:

1)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  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  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  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  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  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

7)  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相关证明材料或乡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核验。对来自国家或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山区、库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我省皖北3市6县(阜阳市、亳州市、宿州市、霍邱县、寿县、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凤阳县)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2.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制定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即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中心或办公室)、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职能如下:

(1)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与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2)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各班级推荐上报的受助名单,提出拟确认为资助对象的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

(3)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制定本校资助对象认定的实施办法,负责公示并审批确认本校资助学生名单。

3.认定程序

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1)学校在寄发《入学通知书》时,对农村户籍学生要随寄《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申请表》。每学年开学时,启动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并于10月底前上报认定结果。

需要申请认定为免学费对象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申请表》并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照本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由班委和班主任签字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要将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公示结果将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初步认定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经审批确认后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免学费待遇。

4.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对象的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学生管理、财务、纪检等部门加强对班级认定评议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班主任每学年应定期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免学费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免学费资格。

学校设立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要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诚信教育,建立学生个人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三、 加强宣传,强化管理

学校制定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学生、学生家长和全社会广泛进行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及时知晓受助的权利。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对象评审机制,加强资助对象评定工作,严格把握资助的条件保证资助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合肥机电学校      

2016年9月13日